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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5000吨硅烷偶联剂项目自行验收意见

 发布时间 : 2022-07-02  浏览次数 : 1223
山东省宁津县浩润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5000吨硅烷偶联剂项目  
 自行验收意见

2017年925日,山东省宁津县浩润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召开山东省宁津县浩润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硅烷偶联剂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现场检查会。验收小组由工程建设单位(宁津县浩润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单位(德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监测单位(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并特邀2名专家(名单附后)组成。


验收小组现场查阅并核实了本项目建设运营期环保工作落实情况。经认真研究讨论形成检查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截止10月30日,已完成全部整改内容,经本公司自查,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以及企业自行验收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验收意见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企业在宁津县经济开发区实施本次项目,审批规模为年产5000吨硅烷偶联剂项目,本次验收为项目整体验收。

二、验收监测结果

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山东省宁津县浩润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硅烷偶联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谱尼环验字【2017】第213号)监测结果表明:

(一)废水

该项目污水处理站出水口的各污染物浓度均满足《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中表4二级标准以及鲁质监标发{2011}35号、{2014}7号、{2016}46号文件要求;氯化物、硫酸盐浓度满足《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二)废气

1.有组织废气监测结论

燃气锅炉废气排气筒烟尘、SO2、NOX、烟气黑度排放浓度均满足《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表2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鲁质监标发{2016}46号文要求,同时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

车间废气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硫化氢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限值;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同时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限值要求。

2. 无组织废气监测结论

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监控点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VOCS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NMHC监控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三)噪声

监测结果表明,该项目厂界四周昼夜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距项目最近居民楼外1m处昼夜噪声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四)固废

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与环评基本相符。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危险废物委托德州正朔环保有限公司转运、贮存,已签订危废协议,暂未转运。

(五)总量

该项目主要污染物SO2排放总量为0.023吨/年,NOX排放总量为0.38吨/年,COD排放总量为0.1249吨/年,NH3-H排放总量为0.0034吨/年,满足总量指标要求。

三、结论

山东省宁津县浩润科技有限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建立了相应的环保管理制度,“三废”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目前,本项目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将正式投入生产

公示期:2017年  10 月 30日-  11  月 30  日

公示地点:www.sdhaorun.cn;  经济开发区辽河路(山东省宁津县浩润科技有限公司大门西侧公示栏) 


山东省宁津县浩润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30日

附:验收组成员名单

类别

单位

姓名

环评单位

德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付腾飞

监测单位

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

于阳

专家

德州市环境监控中心

陆洪涛

专家

德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丁世刚